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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维权
依法维权

劳动关系不清谁之过

2017-08-30

        邱先生在A银行开车,与C公司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按常理推断,邱先生的劳动关系应该建立在C公司,C公司与A银行之间可能存在劳务派遣,或是商务合作关系。然而事实呈现的关系却并不这么简单,B公司要求邱先生签订上岗协议,D公司的HR又联系邱先生办理退休事宜,一名劳动者同时有四家公司与之发生关系,麻烦也就接踵而至。

  因为退休事宜的办理,邱先生开始关注起自己与四家公司的关系,按照几家公司的陈述,邱先生与C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C公司将其派遣至了B公司,B公司与A银行有业务往来,因此,邱先生负责的是A银行的小车驾驶工作,凑巧,车辆管理又由D公司承担,就这样,邱先生与四家公司之前建立起了一个奇妙的关系网络。

  邱先生搞不清自己的劳动关系,别说邱先生,我相信大多数劳动者碰到这样的情况,多少都会对自己劳动关系的所在存有疑惑,因为签订上岗协议也好,谈论退休办理也好,不都该是用人单位或是用工单位的职责吗?

  说到职责,劳动关系的确认需要符合几大条件,也就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职责,包括对劳动者进行日常管理,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然而,邱先生的情况是C公司招的人,B公司用的人,工作在A银行,管理在D公司,几项职能的分裂导致关系的复杂化。

  劳动关系的确认关系到劳动者的社保缴纳、离职退休、工资发放等,其中每一项都与他们的生存权益息息相关。因此,劳动关系在哪里并非用人单位知道就好,劳动者也有权了解更多。邱先生的事件中无再派遣的情况,公司没有做错什么,但邱先生的担忧也没有错。毕竟,因为多家公司参与,最终导致互相推诿、互踢皮球的情况,在过去有不少事例,而“三个和尚没水喝”的情况在将来也有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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