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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达”配送员出车祸获理赔6.1万元

2017-08-23

         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达达”配送员彭某状告保险公司的交通意外伤害险案,彭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2万元、医疗费用4万元、意外住院津贴1000元。经过庭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彭某保险金6.1万元。

  这是本市首起成功获赔的“配送员补偿综合保险”案件。虽然彭某最后的胜诉为自己争取到了权益,但并非所有配送员都像他这么幸运,彭某的经历引发了业界对网约工人身安全的又一次探讨。

  案情回顾

  “达达”配送员投3元保一天

  外来打工仔彭某,于2015年8月15日注册成为“达达”网络平台APP注册用户,成为有资质的“达达”配送员。2016年6月29日,彭某通过“达达”手机APP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配送员补偿综合保险”。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及个人责任事故;保险期限1天(2016年6月29日00时起至2016年6月29日24时止);保险限额意外伤残20万元、意外医疗费4万元、意外住院津贴100元/天(累计限额1000元)等;保险地域范围系配送员接单地点至派件结束途经路线。手机APP“保险购买说明”页面显示,“为了保障各位达达配送过程中的安全,请各位达达配送员在接单当日购买一份保险,保费3元/天。保险公司承保内容黑体字显示,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未在执行配送业务时发生的意外条款。若“达达”配送员当天不想接单的话,则无需购买当天的保险。至于赔付比例,按伤残等级来确定,十级伤残赔付10%。

  配送员摔伤理赔不成起争议

  根据“达达”网络平台记录,彭某于当日8时51分开始接单,陆续完成多起配送订单,13时38分他完成本市商城路某商家订单后,于13时46分又接受本市南泉北路另一商家订单却未完成。当时,彭某驾驶电动车在崂山路进张扬路南约30米处,因案外人王某未走人行道,彭某为确保安全躲避王某,发生伤害事故,造成右锁骨及多发肋骨骨折入院治疗12.5天,共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经鉴定,彭某构成十级伤残。经浦东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事故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13时45分,彭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同年7月18日,经浦东新区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彭某与案外人达成调解协议:案外人一次性赔偿彭某损失5万元。事故后彭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因被拒绝遂起诉至法院。

  对待理赔投保双方有歧义

  2017年3月末,彭某向法院诉称自己是“达达”网络平台注册会员,在2016年6月29日当日购买保险公司承保的个人意外保险,保单载明保险期限从当日0时至24时。因当日13时45分许,自己在送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要求获得保险理赔。

  彭某认为,保险期限是一整天的24小时内,整个工作流程都是保险期间。配送员与“达达”平台是松散的关系,在该平台注册后,通过网络购买保险后每天等人下单,众“达达”配送员通过手机APP购买保险和在该平台上抢单,报酬是以单计酬。保险公司则表示,对彭某证据及伤残赔偿金和意外住院津贴的金额无异议,认为医疗费已包含在案外人的调解赔偿中。根据“达达”网络平台后台记录的订单时间看,彭某接受订单时间是“13时46分40秒”,而意外事故发生在“13时45分”,即发生在“投保人未在执行配送业务时”,不属于保险约定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认为,在两单配送业务量之间,并没有配送业务,不属服务过程即不属于保险理赔范畴。在手机APP“保险购买说明”已对免责情形作了提示和说明,需要在执行配送业务中发生事故,因此,对彭某的诉请不予认同。

  法院判决配送员胜诉

  审理中,法院向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达达”网络平台运营商)查询涉案投保情况。该公司回函:彭某参加网络平台培训包括保险条款、购买说明及理赔流程;公司提供平台协助保险公司展示保险条款;配送员购买保险时,可自行通过手机APP在“个人中心”或“更多帮助”项目下查阅保险条款和理赔说明。对此,彭某认为,在培训中无“保险购买说明”等材料提供,实际购买时也未要求强制阅读且告知主体是网络平台,而不是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条款等已通过网络平台作了告知。

  法院认为,首先,彭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双方系保险合同关系。“达达”网络平台运营商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保险公司是保险业务合作关系。网络平台运营商通过手机APP在“购买保险说明”页面及“个人中心”、“更多帮助”选项中对保险合同内容作了展示,说明网

  络平台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授权。其次,彭某是配送员投保“配送员补偿综合保险”,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工作安全保障。从彭某当日接单情况和意外事故时间地点看,事故记录的时间在平台接单时间是处短暂间隙中。根据配送工作性质分析,应该要有合理往返时间,故法院认定涉案的意外事故发生,仍属配送服务过程的合理范围内,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再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提示并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条款不产生效力。双方争议的“投保人未在中心配送业务时发生的意外”,在使用手机APP购买保险中,该条款采用了黑体字,但在投保流程的设置上并未要求投保人强制阅读或阅读确认,从其他选项或链接查阅保险条款内容也无此相关约定。保险公司虽有提示前述的告知方式,但未达到法律规定明确说明的要求,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后,对于医疗费用的异议,彭某确认交通事故系案外人主责,所调解的赔偿金额在保险范围之外,而保险公司所抗辩的医疗费用,有案外人已做赔偿缺乏证据,遂法院判决支持了彭某的诉请。

  同类案件异地判决结果不一

  彭某最终成为上海首位理赔成功的“达达”配送员,应该说,他是幸运的,因为和他有着雷同经历的马某,在杭州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时,其家人却没有享受到理赔。两地的判决有着完全相反的结果。

  时间回到2016年5月25日,从河南到杭州打工的马某,通过“达达”网络平台向保险公司投保“配送员补偿综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范围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及个人责任事故;保险期限同样为1天(即2016年5月26日00时起至2016年5月26日24时止)保险限额意外死亡20万元等;保险地域范围,配送员接单地点至派件结束途经路线,等等。马某于26日晚开始从网络平台接单,网络平台显示当日19时54分、20时44分接单,分别于20时38分、22时48分完成了两单服务,后一单配送商家地址在杭州西湖区文二西路38号、收货人地址“东航云逸酒店”。

  5月27日00时05分,当马某驾驶电动车返回,行驶在S30杭新景高速公路连接线之江大桥延伸段往滨江方向250米附近,与案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杭州支队五大队认定,马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7年4月中旬,马某父母及妻儿以原告身份将同一家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支付马某身故保险金20万元。马某家人诉称,身为“达达”网络平台注册会员的马某,于2016年5月26日通过“达达”网络平台接单,并按照规定购买了该保险公司的专门保险,由网络平台代扣保费3元。当晚马某完成配送后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但保险公司拒绝对马某家人的理赔,请求法院判决支持。

  法庭上,该保险公司辩称马某最后配送服务订单在26日22点48分完成配送,而交通事故发生在27日0点5分,已超过了保险阅读的服务范围和时间范围,对马某家人之诉不予认同。  法院认为,马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限为1天(2016年5月26日00时点起至2016年5月26日24时止)。而马某的事故在次日凌晨00时05分发生,超过了保险约定期限5分钟,不符合保险期限的约定。马某家人的诉讼请求,无合同依据,遂法院一审判决对马某家人之诉不予支持。

  现象调查

  大多数网约工是“无保户”

  近日,劳动报记者偶遇一位“达达”配送员小哥,便问及是否配送员要强制购买每天3元的保险。得到肯定的答案,购买保险可保一天,若不购买该保险则无法在网络平台抢到配送业务单,这也是能否成为“达达”网络平台注册会员的条件之一。尽管双方对“投保人未在中心配送业务时发生的意外”免责适用,在使用手机APP购买保险中采用黑体字,但在投保流程的设置上并未要求投保人强制阅读或阅读确认,明确配送员哪些行为及时间段属免责范围。

  “达达”配送小哥的争议只是数以万计的网约工面临的诸多权益中的一个缩影。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打车、叫外卖、美容、遛狗、保洁、维修家电,甚至找大厨上门做一桌好饭菜……不经意间,这些传统生活服务统统上了互联网。值得注意的是,不断扩容的“互联网+”催生出了一大批名为“网约工”的新型职业,根据第三方的研究报告,预计到2020年,在共享经济领域内提供服务的人数有望超过1亿人。

  然而,另一个现象是,目前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管理似乎并没有跟上“网约工”发展的速度。劳动监察部门在网约工权益论坛上就曾透露,就他们目前接触到的情况来看,所涉及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大多为了缩减人力成本,以“商业合作”等方式,让“网约工”多劳多得,虽然在形式上,企业与很多“网约工”表面形成了雇佣关系,但却会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并遵循合作流程、不干预具体过程等方式规避标准劳动关系的相关属性。由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劳务提供者实施了一定程度的管理或规范,大多数企业存在担心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形。具体到每个“网约工”身上,就体现为“网约工”虽然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信息、提供服务,但绝大多数劳务提供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也没有为劳务提供者购买意外伤害相关保险,这并不利于劳务提供者抵御服务过程中的职业风险或意外伤害。

  专家建议

  意外保险无法替代社保

  目前大多数的网约平台都没有与网约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相应的五险一金保障,这也就意味着数以百万计的网约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时,得不到工伤赔偿和医疗保障,等他们老了退休时也拿不到养老金。由于他们的身份在法律上处于模糊地带,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则无法得到法律的完整保护。社保专家张佶透露,据他了解,目前活跃在市场上的数以百万计的网约工有社保的极为少数,做得好一些的平台会通过购买商业性质的意外保险来转嫁风险,但意外保险并

  不能替代社保。“平台为什么要回避劳动关系,其目的就是要缩减人力成本,既然如此,平台企业就不可能花大价钱,为网约工购买好的保险产品。即使是比较好的商业保险,与社保相比,还存在理赔门槛较高等不足。”张佶进一步分析,社保中的工伤保险是无过错赔付,即不追究意外事故中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一旦认定工伤,社保基金给予的不仅仅是伤残补助及医疗费报销等待遇,还包括后期的就业和医疗补助,相较于很多商业保险的一次性理赔,社保有着更完整的保障。从上述两起“达达”配送员的理赔经历就能看出,社保对职工的保障非普通的意外保险所能覆盖。

  重视网约工权益助推“互联网经济”发展

  “网约工”是科技创新与时代进步的体现,且这种工作模式具有自主性、独立性、经营性等特点,但是,基于劳资双方法律意识不强、相关法律机制不健全等原因,网约工劳动争议也随之浮出水面。网约工数量巨大,事关“互联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乃至社会稳定,其权益保障不可忽视。

  至于如何保障网约工的各类权益,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建议,作为一种新工种,需要对其合法权益进行全方位保障。一是要厘清“网约工”劳动性质。对“网约工”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有明确的说法。“网约工”从最初的网约车司机起步,逐步发展到方方面面,并且伴随着时代的发展,还会不断扩展,这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用工关系给予明确规定。

  二是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也应该完善自身的用工管理办法。无论是签署合作协议,还是签订劳动合同,均应遵循依法的原则。当“网约工”出现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法解决;在无法律支持的情况下,也需要多一些“人道主义”的处理办法。因为,互联网平台作为“东家”,这些“网约工”还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多些人情味儿也是留人之举。

  三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随着网络用工规模的不断扩大,这也就需要工会组织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扩大工作覆盖面,将网约工这种新型的灵活就业者也纳入工会体系中,借助工会力量维护其合法权益。比如,通过将这些“网约工”组织起来,推动行业性集体协商、完善行业工时及行业劳动保护标准等,以呵护其劳动权益。

  当然,作为“网约工”自身,也应增强法律意识。比如,如果与平台是劳动关系,就有权利要求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是业务合作关系,也须签订协议,并通过平台或者自己购买保险等方式,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林峰还认为,毋庸置疑,“网约工”这一劳动模式会不断延伸,唯有多方努力,“网约工”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并助推互联网经济的向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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